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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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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办发〔201726 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城市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每季度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 障等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第五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材料核查和实地抽查,材料核查重点是各城市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实地抽查重点是各 城市垃圾分类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各城市要在每月 5 日前,通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信息在线报送系统报送上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展信息;在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10 日前报送上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查报告,围绕考核内容逐条梳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充分反映工作成效和亮点。

第七条:考核结果采取计分制,主要从体制机制建设、示范片区建设、分类作业等 10 个方面计分,具体分值划分和评分标准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细则》(附件)。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季度向各城市人民政府通报考核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定期对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实地调研督导,抽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的,扣除相应分数,情况严重的取消考核成绩,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 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细则

一、体制机制建设

考核细则

分值:14

分项

1.市委市政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精神(2 分)。

2.2017 年以后公布或修订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2 分)。

3.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并有效执行

2 分)。

4.建立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2 分)。

5.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4 分)。

6.建立考核制度并有效执行(2 分)。

评分细则

1.根据组织学习、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情况酌情给分。

2.2017 年以后公布或修订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的得 2 分。

3.未制定工作方案、未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制度的不得分;根据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酌情给分。

4.市、区两级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的分别得 1 分。

5.未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的不得分;根据资金投入情况酌情给分。

6.未建立考核制度的不得分;根据考核制度执行情况酌情给分。

二、示范片区建设

考核细则

分值:20

分项

1.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标准(2 分)。

2.建立示范片区基础台账,内容包括: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责任主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作业形式、作业时间等;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数量、分类准确率等(5 分)。

3.达到标准的居民户数占全市总户数的比例不断提高(9 分)。

4. 其他垃圾中不混入厨余垃圾、有害垃圾(4 分)。

评分细则

1.未制定示范片区标准的不得分。

2.未建立基础台账的不得分;根据台账编制情况酌情给分。

3.示范片区居民户数占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或达到 30%3 分;每递增 10%1 分,每递减10%1 分。

4.发现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每处次扣 0.5 分。

三、设施建设

考核细则

分值:15

分项

1. 居住区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投放设施标识清楚,投放设施完备(3 分)。

2. 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完备,统一标识(3 分)。

3.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完备(3 分)。

4. 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完备(3 分)。

5. 可回收物回收、运输和处理设施完备(3 分)。

评分细则

1. 居住区生活垃圾投放设施占比达到 50%70%90%的分别得 1 分、2 分、3 分。

2. 未配备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不得分;根据分类运输车辆配备、标识情况酌情给分。

3. 没有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不得分;根据设施处理能力和产生量匹配情况酌情给分。

4. 没有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的不得分;根据设施处理能力和产生量匹配情况酌情给分。

5. 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布局合理,回收、运输能力和产生量基本匹配的得 2 分;设施处理能力和产生量基本匹配的得 1 分。

四、分类作业

考核细则

分值:13

分项

1. 有害垃圾投放管理规范(3 分)。

2. 可回收物回收及时规范运行(2 分)。

3. 厨余垃圾投放收运规范,投放点干净整洁(4 分)。

4. 小型垃圾转运站、压缩站、清洁站等操作规范,群众无投诉(4 分)。

评分细则

1. 根据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废油漆、废杀虫剂等有害垃圾投放管理情况酌情给分。

2. 根据上门回收、APP 预约等方式回收可回收物情况酌情给分。

3. 厨余垃圾未实现单独收运、日产日清的不得分;根据密闭收集和投放点干净整洁情况酌情给分。

4. 根据小型垃圾转运站、压缩站、清洁站等规范操作情况酌情给分;群众投诉 1 次并查实的扣 0.5 分。

五、组织动员

考核细则

分值:13

分项

1. 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3 分)。

2. 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实施垃圾分类(3 分)。

3. 组织志愿者参与垃圾分类工作(3 分)。

4. 开展入户宣传,引导居民积极参与(3 分)。

5. 建立垃圾分类奖惩榜、公示榜等激励督促制度(1分)。

评分细则

1. 根据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情况酌情给分。

2. 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实施垃圾分类情况酌情给分。

3. 根据组织志愿者参与垃圾分类工作情况酌情给分。

4. 根据组织开展入户宣传情况酌情给分。

5. 未建立垃圾分类奖惩榜、公示榜等激励督促制度的不得分。

六、教育工作

考核细则

分值:12

分项

1. 分别编制幼儿园、小学、中学版生活垃圾分类教材或知识读本(3 分)。

2. 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在全市推开(4 分)。

3. 开展学校、家庭、社区互动实践活动(4 分)。

4. 建立并实施校园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1 分)。

评分细则

1. 未编制教材或知识读本的不得分;根据教材推广使用情况酌情给分。

2. 未纳入教育体系的不得分;在全市占比达到30%50%70%90%的分别得 1 分、2 分、3 分、4 分。

3. 根据互动实践活动开展情况酌情给分。

4. 未建立检查考评制度的不得分。

七、公共机构

考核细则

分值:5

分项

1. 制定并实施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3分)。

2. 建立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台账,内容包括: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责任主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作业形式、作业时间等;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数量、分类准确率等(2分)。

评分细则

1. 未制定工作方案的不得分;根据实施情况酌情给分。

2. 未建立基础台账的不得分;根据台账编制情况酌情给分。

八、宣传工作

考核细则

分值:5

分项

1. 每月在当地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活动(2 分)。

2.每月开展主题宣传活动(2 分)。

3.利用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手段开展宣传(1 分)。

评分细则

1. 主流媒体未开展宣传的不得分;每开展一次得 1 分。

2. 每月未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的不得分;开展一次得 1 分(含市、区)。

3. 根据利用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手段开展宣传情况酌情给分。

九、信息报送

考核细则

分值:3

分项

1.每月 5 日前通过在线系统报送信息(1 分)。

2.内容详实,数据准确(2 分)。

评分细则

1.未按要求报送的不得分。

2.报送内容缺项和不准确的各扣 1 分。

十、加减分项

考核细则

加分项

分项

1.建立与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制度并有效实施(3 分)。

2.工作中有创新性举措(2 分)。

评分细则

1.建立与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制度的得 2 分; 有效实施的得 1 分。

2.根据创新性举措酌情给分。减分项分项

1.被主流媒体曝光并被查实的,或被省(市)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 分)。

2.发现弄虚作假的。

评分细则

1.同一事项被曝光并被查实或被通报批评的, 每次减 2 分。

2.发现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考核项分数,严重的取消考核成绩并通报批评。

住建部2018年第二季度4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排名

1.厦门市

2.深圳市

3.宁波市4.杭州市

5.上海市

6.广州市

7.苏州市

8.宜春市、北京市

10.南京市

11.大连市

12.郑州市

13.宜昌市

14.南宁市/重庆市

16.成都市/济南市

18.泰安市

19.武汉市

20.太原市

21.咸阳市/长春市

23.福州市/西宁市

25.兰州市/沈阳市/铜陵市

28.贵阳市

29.海口市/银川市

31.广元市

32.昆明市

33.石家庄市

34.青岛市/邯郸市

36.西安市

37.合肥市

38.长沙市

39.拉萨市

40.天津市

41.呼和浩特市

42.乌鲁木齐市

43.德阳市

44.南昌市

45.哈尔滨市

46.日喀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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