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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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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3.2.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片

/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个

/1000m2) 痰迹(处

/1000m2) 污水(m2

/1000m2) 其它(处

/1000m2)

一级 ≤4 ≤4 ≤4 ≤4 无 无

二级 ≤6 ≤6 ≤8 ≤8 ≤0.5 ≤2

三级 ≤8 ≤10 ≤10 ≤10 ≤1.5 ≤6

四级 ≤10 ≤12 ≤15 ≤15 ≤2.0 ≤8

3.2.1.2 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

3.2.2.3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每周应不少于1次。

3.2.3.3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4.1 应定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

3.2.4.2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

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3.2.10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0.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

3.2.10.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

3.2.10.3 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3.2.10.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张贴。

3.2.10.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3.3 其他设施的保洁

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3.3.4 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 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4.1 垃圾收集

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4.1.1.3 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4.1.1.4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1.1.5 楼房垃圾管道的底层垃圾间应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

4.1.1.6 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分类收集。

4.1.1.7 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4.1.1.8 企、事业等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4.1.1.9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

4.1.1.10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4.1.1.11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

4.1.1.12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

4.1.1.13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4.1.1.14 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5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4.1.1.16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7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5m2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4.2垃圾运输

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

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4.2.1.6 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2.1.7 除急用,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

4.2.1.8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防护围栏和污水排放渠道。

4.2.1.9 装卸垃圾应有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4.2.1.10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1.11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4.2.1.12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

4.2.1.13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有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有条件的,应把污水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2.1.14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

4.2.1.15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2.1 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

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I8-86)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3.1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

4.2.3.2 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

4.2.3.3 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4.3 垃圾处理

4.3.1 垃圾处理厂(场)管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4.3.1.1 厂(场)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m。

4.3.1.2 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4.3.1.3 应有污水(包括渗沥液)收集和处理系统,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4.3.1.4 在建设前应对厂(场)区及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本底调查;使用期间,应定期监测。

4.3.1.5 厂(场)区环境应整洁,地面和通道无散乱垃圾和溢流污水。

4.3.1.6 厂(场)内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厂(场)区面积的10%。

4.3.2 垃圾堆肥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3.2.1 垃圾堆放期间,应采取封闭措施,不裸露。

4.3.2.2 经分拣、筛选后的残渣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理,不得露天堆放。

4.3.2.3 厂内应有相应的除臭和灭蝇措施,无恶臭,在蚊蝇孳生季节,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4.3.2.4 堆肥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的高温堆肥卫生要求;堆肥制品应符合现行国家《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的有关规定。

4.3.3 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3.3.1 填埋场区应有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规定和环境质量评价要求的防渗设施。

4.3.3.2 填埋作业时,应及时压实、复盖垃圾。复盖材料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的规定。场区应无恶臭。

4.3.3.3 填埋场区应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

4.3.3.4 处理后的垃圾渗沥液在排入地表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相应水体的排放指标。

4.3.3.5 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措施。在蚊蝇孳生季节,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4.3.4 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3.4.1 应对焚烧过程中排放的飞灰、污水、烟气和炉渣进行经常性监测和分析,并有完整记录。

4.3.4.2 焚烧过程产生的烟气、飞灰和污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处理,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中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4.3.4.3 焚烧后的残渣应作无害化处理。

4.3.4.4 厂内生产区臭气应不超过3级,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

5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5.1 粪便收集

5.1.1 居民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1.1 在规定时间内,居民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

5.1.1.2 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

5.1.1.3 地下贮粪池应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5.1.1.4 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5.1.1.5 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

5.1.1.6 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5.1.2 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2.1 水冲式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流和水沟。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它处理设施。

5.1.2.2 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5.1.2.3 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5.1.2.4 有条件的地区,公厕四周应绿化。

5.1.2.5 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2) 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3) 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4) 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5) 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6) 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7) 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m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8)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9) 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5.1.2 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项目 一类公厕 二类公厕 三类公厕

纸片(块) 无 ≤1 ≤2

烟蒂(个) 无 ≤1 ≤2

粪迹(处) 无 无 无

痰迹(处) 无 ≤1 ≤2

窗格积灰 无 无 微

臭味(级) ≤0 水厕,≤1

非水厕,≤2 水厕,≤1

非水厕,≤3

苍蝇(只) 无 水厕,无

非水厕,<3 水厕,<3

非水厕,≤5

蛛网 无 无 无

5.1.3 公厕粪便清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3.1 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粪水不溢。

5.1.3.2 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闭。

5.1.3.3 严寒地区在结冰期前,应将所有公厕贮粪池深掏见底。结冰期清掏的冰冻粪便,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堆在院内和路旁。

5.1.3.4 应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洗场地和清掏工具。

5.1.4 水域船舶粪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4.1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

5.1.4.2 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5.1.4.3 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

5.1.5 飞机、火车上和流动厕所的粪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

5.2 粪 便 运 输

5.2.1 粪便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1.1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应完好、整洁。转运的粪污水应密闭贮存于贮粪池内。贮粪池应符合防渗漏、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5.2.1.2 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不得外溢。

5.2.1.3 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应严密,无破损、滴漏。

5.2.1.4 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5.2.1.5 将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

5.2.1.6 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

5.2.1.7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应有灭蝇措施。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臭味不超过4级。

5.2.2 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2.1 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5.2.2.2 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5.2.2.3 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5.2.2.4 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

5.2.2.5 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5.2.3 船舶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3.1 船舶应完好、整洁。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5.2.3.2 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

5.2.3.3 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

5.2.3.4 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得外泄。

5.2.3.5 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

5.3 粪 便 处 理

5.3.1 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5.3.1.1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5.3.1.2 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5.3.1.3 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5.3.1.4 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3.1.5 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5.3.1.6 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5.3.2 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3.2.1 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5.3.2.2 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

5.3.2.3 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

5.3.2.4 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5.3.3 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5.3.4 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3.4.1 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 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5.3.4.2 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 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

5.3.4.3 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

5.3.4.4 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5.3.5 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

5.3.5.2 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5.3.5.3 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6 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6.1 公共卫生设施

6.1.1 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

(1)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

(2)游览活动场所:公园、景区、景点等;

(3)公共交通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

(4)体育活动场所: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

(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农贸集市、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

6.1.2 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 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6.1.2.2 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6.1.3 公共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

6.1.4 文化娱乐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商场的公厕等级,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一类标准;一般景区、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农贸集市的公厕,不得低于三类标准。

6.1.5 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

6.2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6.2.1 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

6.2.2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

6.2.3 在饲养、展出、销售动物时,各种动物的粪便、饲料残渣应及时清除。动物尸体和其它特种垃圾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6.2.4 公共场所的垃圾应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6.3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6.3.1 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第5.1节、第5.2节和第5.3节的规定。

6.4 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

6.4.1 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1.1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

6.4.1.2 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 6.4.1.3

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保洁标准。

6.4.1.4 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经营饮食、果品、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容器。摊点及周围2m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它污物污迹,摊位应整洁。

6.4.2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6.4.3 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6.4.4 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6.4.5 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5.1 广场、停车场、停机坪、火车站前广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6.4.5.2 夏秋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

6.4.5.3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6.4.5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广场类型 瓜果皮壳

(片/100m2) 纸片塑膜

(片/100m2) 烟 蒂(个/100m2) 痰 迹(处/100m2) 其它杂物

(处/100m2)

文化娱乐展览 ≤1 ≤1 无 无 ≤1

机场 ≤1 ≤1 无 无 ≤1

火车站、码头 ≤1 ≤1 ≤1 ≤2 ≤1

体育场馆 ≤1 ≤1 ≤1 ≤2 ≤1

长途车站 ≤1 ≤2 ≤2 ≤3 ≤2

大型公共广场 ≤1 ≤3 ≤3 ≤3 ≤3

6.4.5.4 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

6.4.6 公共场所的室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6.1 室内地面应清洁,候机室、候车(船)室、文化娱乐场馆和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6的规定。

6.4.6 公共场所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广场类型 瓜果皮壳

(片/100m2) 纸片塑膜

(片/100m2) 烟 蒂(个/100m2) 痰 迹(处/100m2) 其它杂物

(处/100m2)

文化娱乐活动室 无 ≤2 无 无 ≤1

候机室 无 ≤2 无 无 无

候车船室 ≤2 ≤3 无 无 ≤3

6.4.6.2 室内门窗、墙壁棚顶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

6.4.6.3 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

6.4.6.4 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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